矛盾與草率
刑事條例118C條禁止十六歲以上、廿一歲以下男性肛交的法例,本來是為了保護青少年,卻被法官夏正民判定為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上期的文章已指出夏正民提出的理由相當薄弱,這次再讓大家見識一下夏正民在判詞的前後矛盾及草率之處。
 
 
夏正民雖然承認肛交的高危性:「沒有保護措施的肛交的健康風險是真實的,是應該積極面對的。」然而他認為沒有證據顯示,以監禁威嚇青少年會保護他們免於肛交的風險。
 
這個反駁有點奇怪,本案的主角William Leung不就是說,因為法例所限,令他不敢與伴侶在十六歲後發生性行為嗎?夏正民也相信法例的確對William Leung(和其他類似他的人)在過往和未來有這種壓力。夏正民似乎有點前言不對後語。從常識角度,也很難否認刑法對市民的行為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除了刑罰的阻嚇作用,法律的權威性也會鞏固社會的規範,這對人的行為有無形的約束力。
 
夏正民又相信降低肛交的合法年齡不會帶來更大衛生風險(如感染愛滋病),他主要引述的證據是英國醫學會一九九四年的一份報告,面認為將合法年齡降至十六歲,不單不會影響男性參與同性戀行為,更可能帶來正面效果。實情是否如此呢?英國在一九九四年將男性間性行為合法年齡降至十八歲之後,透過男男性交而感染的愛滋病個案,在一九九五至九六年之間就上升了11%,這個升幅對比之前的幾年是相當大的,而且年輕的男同性戀者中特別多新個案。英國醫學會承認年輕的男同性戀者是面對高風險的,只是他們認為降低合法年齡有助他們預防性病。然而他們的如意算盤卻打不響,因為英國政府的研究發覺性教育並不是關鍵,衛生署在一九九八年的報告指出雖然經過多年的宣傳和教育,高危性行為(如沒有安全措施的肛交)在男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中仍然是同樣普遍。
 
當然我們要確切得知降低肛交的效果是正面還是負面,還需作更多的研究,我也不想在這裡妄下定論。然而問題正正在此,夏正民單單倚賴一分十一年前的外國報告就得出降低合法年齡無害的結論,是否有點草率呢?直接推論出118C條本身就是違憲的,因為問題是出在118D條──為甚麼女方就不用受罰?這不同樣符合機械式的平等觀嗎?
 
夏正民有另一個論據:「肛交是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交方式(only form)。118C條剝奪廿一歲以下的男同性戀者以唯一方式進行性行為的權利,但異性戀者卻可以自由性交(陰道交)。所以,118C條歧視了男同性戀者的性傾向。」
 
這論據有很強誤導性的。按夏正民的邏輯,因為對女同性戀者而言根本就不能性交,但實際上她們可透過其他方式進行性行為,男同性戀者也有類似的選擇。若是如此,又怎能說法例剝奪了男同志的性行為權利?
有趣的是,過去當有人提到男同性戀者有肛交時,同志運動通常會猛烈抗議,指控說這些話的人無知且有偏見,是在抹黑他們。那麼,夏正民是否在抹黑男同志呢?為甚麼他們不出來平反,反倒大事慶祝?這說明了甚麼?
 
但無論如何,法官也是人,也會犯錯,他的判決不等於聖旨。有論者指出這次事件,已危害了本港的司法制度,等於容許少數毫無民意基礎的法官,根據個人的價值觀主宰整個社會的去向,變成「法官治港」。要糾正這個錯誤,暫時可以做的是:支持政府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