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結合?法庭:政府沒有主動立法的責任

 

招雋寧(特約撰稿員

香港婚姻制度性別組合規範近年受到挑戰。化名MK的女同志與女伴申請在港結婚被拒受理,遂申請司法覆核指政府做法違反《基本法》等。

高等法院在2019年10月裁定MK敗訴。周家明法官確立了《基本法》等所保障的是男和女之間的婚姻權,並沒有將「與同性結婚」視作基本權利。

MK曾提出要在現存婚制以外承認同性關係(如民事結合)。許多人對民事結合感到陌生,本文將淺釋之,以及闡述法官為何拒絕MK的這項訴求。

MK認為,即或未能獲得與女伴結婚的權利,政府亦「有主動責任向同性伴侶提供一個法律地位,好讓他們與已婚異性伴侶享有一模一樣的法律福利和保障。」

法官形容這是「為同性伴侶提供另一途徑」,在功能上與婚制相等,「實質上相等於同性伴侶的結婚權」──除了名稱以外。

換言之,MK退而求其次,在婚姻的名目上作出讓步,只要求「民事結合、註冊伴侶或其他法律承認的地位」,在沒有婚姻名目下擁有已婚的福利、功能和法律地位等實質內涵。

民事結合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制

MK所爭取的民事結合是甚麼?民事結合早於1989年誕生。當時於丹麥的同運政客受到教會阻撓,爭取同性婚制不果,退而「發明」民事結合,以民法訂立與婚制內涵相等的制度,把帶有宗教意義的「婚姻」名目暫時讓給宗教人士。支持同運的政客「袋住先」,但其後卻沒有停止爭取「名實雙副」的同性婚姻。他們會說「民事結合所賦予的地位只是二等公民」,因此仍然是在歧視同性戀者,所以必須在實利以外,也要給予同性戀者「婚姻」的名目(台灣同運也經常這樣說)。丹麥最終在2012年通過同性婚姻,取消民事結合。

只要端詳各地的民事結合法例,君不難見民事結合與同性婚姻所異無幾。在英國,民事結合的法律框架與婚姻相去不遠,而早期的民事結合最大的差異在於只讓同性伴侶登記,但這規定其後亦被法院廢除。加拿大的情況就再明顯不過,在法例上列明「適用於婚姻的法例,民事結合都一律適用」。

民事結合可說是巧立名目的同性婚姻。民事結合(civil union)有不下十種化身,有稱為註冊伴侶(registered partnership)、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同住伴侶(domestic partnership)、民事互助契約(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終生伴侶(life partnership)、重要關係(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相互有利關係(reciprocal beneficiary relationship)……在此不一一盡錄,名稱之多已佐證其巧立名目的特質,連講求用語精準的法庭也選擇通稱之為「其他法律承認的地位」。

法院看重婚姻的實質內涵

同運政客「發明」民事結合不過是要暗渡陳倉,為將來制訂同性婚姻掩護並鋪路。

審理《MK案》的法官看穿了偷換概念的小把戲,清楚地指出民事結合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其實質內涵卻一樣。而法官在判詞強調,法庭應著重「實質內涵」,而非「形式」。

若果政府無憲制責任訂立同性婚姻,法庭卻用「其他標籤或制度」——民事結合——來達至訂立同婚的效果,法官斷定此為「原則上錯誤」。

司法不過界 平衡幼童的權利

訂立法律框架承認同性關係,本質上屬於立法事務。法官認為,行使立法權屬於法庭的正當職能範圍之外。

法官深明司法職能的限制,包括難以逐一研究給予同性伴侶「同等權利」,會否平衡地保障其他人的基本權利。

領養是已婚地位的法律影響之一,法官已此為例,說明當同性伴侶被賦予領養一名幼兒的權利,或許需要「為了保障該被領養兒童的福祉」而限制此法律權利。探討這些議題,在公民社會引發討論,並諮詢市民的意見,最好是由立法機關推動。因此,這應是司法職能以外的立法事務。(請參〈論婚姻制度的公共性與孕育人類後代的關係〉一文)

短結

法官戳穿民事結合暗渡陳倉的把戲,又謹慎自限正當的司法職能,拒絕MK的訴求,裁定政府沒有主動訂立民事結合的責任。周官的清醒頭腦和司法克制精神,都值得我們欣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