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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人權,我無自由?:同性戀與宗教自由(二)

瑞典一位牧師因為在講道中批評同性戀為「不正常」、「社會中的毒瘤」,被法院判處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觸犯歧視條例。這個判定,無疑惹人疑竇:

第一,批評同性戀不等於歧視同性戀者,一如批評吸煙不等於歧視煙民、批評肥胖不等於歧視肥人;

第二,歧視是一個可以不斷延伸的概念,如果沒有清晰的界定,就把任何差別對待都解釋為歧視,有可能窒息一些原來是理性的言行;

第三,該名牧師並沒有對同性戀者作出任何侵權行為,而他批評的內容,也不足以煽動他人對同性戀者作出侵權行為;

第四,聖經的確明文反對同性戀行為,對絕大部分篤信聖經的基督徒來說,這方面的誡命至今仍然有效,所以該名牧師只是在宣講教義;

第五,該名牧師是在自己的教會的講壇宣講此等道理,而不是公開宣講,到底宗教人士還有沒有權在自己的宗教場所內宣講合乎該宗教的教義呢?而且就算是公開宣講,又何罪之有?

所以問題已不是該名牧師有沒有觸犯歧視條例,而是條例的內容有沒有牴觸《世界人權宣言》所賦予的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進一步我們更要追問,為何在現代社會中,同性戀者的權益,可以被置於彷彿至高無上的地位,凌駕其他族以至宗教之上,甚至可以以法律來懲罰反對者?這是否一種逆向歧視?

思想自由包括改變思想的自由,那麼,在這種近乎白色恐怖的歧視條例下,一個原初支持同性戀者的人,是否還有權基於良心或理性,改變「同性戀是正常」這信念?他要付上多少政治代價?

今天社會對同性戀者的保障,已近乎偏袒:我們可以批評政府,但不可以批評同性戀;我們可以歧視宗教人士,但不可以歧視同性戀者;我們可以懷疑科學研究的結果,但不可以懷疑同志運動未經驗證的信念。同性戀權益已成為某些人心目中的絕對真理,不容質疑,不准反對,而且企圖借助政治的力量,令異己消音。反性傾向歧視法的危險性,不是很清楚嗎?當宗教自由受到如此侵害,民主社會的重要根基也就受到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