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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性婚姻的八個論據

 

 

同性婚姻的訴求衝擊世界各地,並引起巨大爭論,我們該如何回應這場激烈辯論呢?以下是八個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

 

  1. 制定公共政策必需明智謹慎,不應隨便改動婚姻制度。

 

男女婚姻制度數千年來存在於每一個文化和社會,相反同性婚姻只有十多年歷史。婚姻制度對社會有長遠和重大的影響,若貿然改變對社會和下一代帶來巨大衝擊,並產生嚴重後遺症。現時的一夫一妻制,有理性論據和社會科學數據支持,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行之有效,若沒有穩固的理性論據支持同性婚姻,那更明智的做法是維持一夫一妻制。

 

  1. 同性婚姻改變婚姻概念與邏輯,長遠會破壞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支持者往往主張雙方同意的事情,又不傷害別人,社會就應賦予他們做此事的權利(或大同小異的說法),故此真心相愛且互相委身的人應該有權結婚云云。然而,這種邏輯會導致婚姻制度的混亂和瓦解,因為根據相同原則,「多人婚姻」、「近親婚姻」,甚至與兒童結婚,也應獲得「婚姻平權」;若然依這種邏輯發展,長遠會導致婚姻制度的混亂或瓦解。事實上,隨著越來越多國家制度化同性婚姻,多人婚姻的訴求亦逐漸響亮。

 

  1. 同性婚姻是對富爭議的同性戀關係不恰當的制度嘉許。

 

法律有四個層次的功能,第一種是法律禁止的行為,如殺人放火;第二是容許的行為,如打球看戲;第三個層次是被鼓勵的行為,如婚姻和家庭;最後一種是強制要求,如交稅。同性戀者的情愛生活在第二層,他們已被容許自由相愛、同居、辦婚禮等,沒有法律禁止。婚姻制度在第三層,是對社會公益的促進,政府所頒的結婚證書意味著公共權威的肯定,並代表社會整體的認同和財政上支援,所以才要透過立法的方式承認和規範。婚姻制度的基本存在理由是鞏固自然存在的家長─孩子關係,對公共利益作出巨大貢獻,同性戀卻不能達成這目的,且極具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作出制度性嘉許並不恰當。

 

  1. 同性婚姻剝奪孩子被親生父母撫養的人權。

 

被親生父親和親生母親撫養的人權,與孩子的幸福息息相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款:「兒童…自出生起獲得…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然而,同性婚姻必帶來同性領養,和同性伴侶應用人工生殖科技生產他們的後代,把孩子商品化。這些孩子注定沒有親生父親或母親,因此,同性婚姻剝奪孩子受其親生父母照料的人權。

 

  1. 同性婚姻影響孩子福祉,孩子權益應為首要考慮。

 

不少人說同性撫養與異性撫養沒有分別,並且社會科學研究支持這點。然而亦有學者指出,幾乎所有支持同性撫養的研究都不是使用具代表性的樣本,而且絕大部分來自女同性戀者家庭,缺乏男同性戀者家庭的數據。最近,學者利用具代表性的樣本做研究,發現不利於同性撫養的數據,如D. Allen利用了2006年加拿大人口普查數據的20%樣本作統計分析,發現同性雙親家庭孩子只有異性雙親婚姻家庭孩子的65%高中畢業率。男同性戀家庭的女孩尤其不利,比起一般異性雙親婚姻家庭的女孩,竟然只有15%的高中畢業率![1]此外,2012年M. Regnerus比較有同性戀關係的父母所養大的青壯年,與其他6種家庭模式的青壯年,發現在40項有關社會、情感及人際關係的結果變項上,他們的表現都強差人意。[2]D. Sullins亦發現同性撫養的兒童,有情緒問題的情況比異性家庭的兒童多逾一倍。[3]

 

不少「同二代」(同性戀者撫養的孩子)的真實故事也印證同性撫養的種種問題,如來自澳洲的米莉(Millie Fontana)便因缺乏父親而飽受困擾。撫養權與孩子的終生幸福攸關,證明責任應在支持同性撫養的一方。

 

  1. 同性婚姻對異見人士產生「逆向歧視」,侵犯人權。

 

同性婚姻代表著對同性戀制度性的肯定,所以會把同性戀運動思想主流化和制度化(如在教育制度和媒體),這會促進一種審查同性戀異見的文化,導致對不認同同性戀人士的壓制──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如不為同性婚禮做結婚蛋糕、花藝擺設和攝影等會被控告。同性戀異見人士的良心自由、言論自由、教育自由等也是基本人權,不應被侵犯。

 

  1. 同性婚姻背後的意識形態會助長性解放,影響社會道德文化及教育。

 

同性戀運動與性解放運動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這類思想會透過各種「同志教育」(如台灣)和所謂「安全學校」(如美國和澳洲)的課程進入中小學,自小向孩子灌輸性解放的思想,侵犯家長教育權。因此,同性婚姻的制度化會大大助長性解放思想的傳播和進入主流社會。

 

  1. 同性婚姻是國家越權干預公民社會。

 

婚姻有自然基礎,是一種前政治的社會秩序(pre-political social order),國家不應干預。同性婚姻卻意味著這種不當權力的干預,所以是不公義的。公民社會的三大制度──家庭、市場與宗教──是社會的根本,對確保自由與自治至為關鍵,因為它們限制了國家權力,和維持堅實的共和式管治。國家應與這三大制度保持距離,而不是動輒干預,不然所產生的破壞往往是國家本身不能醫治的──破壞自然家庭就是一個例子。同性婚姻法以公權力拆毀婚姻與家庭的緊密關連,最終只會使孩子受害。

 

 

愛就是愛,婚姻就是婚姻

 

兩個人相愛的確是私事,香港沒有法例規管,然而婚姻卻是一種公共制度,是政府代表全體市民對一種關係的肯定。「同性婚姻不會影響他人」?並不可信!例如,因為遷就同性家庭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生產兒女所需,2016年底加拿大安大略省議會一致通過《所有家庭平等法》(Bill 28),將相關法例去性別化,以「家長」取代「父」和「母」的用字。使用人工生殖科技的同性伴侶亦毋須再向法庭申請取得家長的身份,只需填寫申請表便可。新法例改變了以往基於婚姻、血緣和領養定義家庭關係。此外,台灣立法委員同期亦推出了草案,建議修改民法,將「男女」更改為「雙方」、「父母」改為「雙親」等。甚至,主張孩子需要父母,也會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如英國一名家事法官便因此被撤職。

 

可見,如果政府肯定同性伴侶的關係(不管是正式婚姻關係,或民事結合之類的關係),基於他們養兒育女的需求,衝擊一男一女、一父一母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可預期,「父」、「母」在法律上將失卻重要且特殊的意義,變成一個個「家長」;由捐精或代孕母生產的孩子,血濃於水的血親關係竟被一紙契約取代,因此,同性婚姻必定會影響整個婚姻家庭制度。上面也指出同婚會影響文化、孩子的成長和別人的權利種種問題,因此,對同性婚姻的制度化有保留是合情合理的。

 

[1] Allen, D. (2013). High school graduation rates among children of same-sex households. Review of Economics of the Household, 11(4), 635-658.

[2] Regnerus, M. (2012). How different are the adult children of parents who have same-sex relationships? Findings from 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41(4), 752-770.

[3] Sullins, D. (2015). Emotional Problems among Children with Same-sex Parents: Difference by Definition.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 Society & Behavioural Science, 7(2), 99-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