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支持同性婚姻論點常見的問題:乞題謬誤

鄭安然(項目主任)

香港女子(代號MK)與她的同性伴侶因為未能在香港結婚而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在司法層面挑戰香港婚姻制度對「性別組合」的規限。高等法院在2019年10月裁定MK敗訴。

MK的代表律師李志喜認為《基本法》第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願生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應被解釋為包括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其中一個依據是「基本人權必須寬闊地理解的原則」(段18)[1]。簡單說,即是「人權愈多愈好」,即使《基本法》第37條所談的婚姻權利只是異性婚姻,有關權利也應該更寬闊地理解包括其他類型的婚姻,如同性婚姻。本文會略談周家明法官如何反駁這個理據及進一步指出這理據的其他問題。

周官反駁一:不當預設「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首先,周官不反對「基本人權必須寬闊地理解的原則」(下稱「寬闊原則」),但認為李女士已先假設了「同性伴侶結婚」是基本人權,這卻犯了乞題(begging the question)的謬誤。

乞題謬誤的意思是在論證過程中,把正在爭論的觀點視為理所當然,是一種不當預設謬誤。

以下似乎是李女士的推論:

前提:基本人權必須寬闊地理解
結論:《基本法》第37條保障的「婚姻」基本權利包括同性婚姻

但李女士的推論其實還有前提二:

前提一:基本人權必須寬闊地理解
前提二: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結論:《基本法》第37條保障的「婚姻」基本權利包括同性婚姻

然而,前提二正是辯論雙方的爭議核心,但李女士在沒有進一步論證的情況下把這觀點視作沒有爭議的前提二,這樣才能推論出她想要的結論。

周官反駁二:「寬闊原則」不是沒有限制

除此之外,周官認為「寬闊原則」也應該有限制,就是取決於有關法律用語的意思,而有關解釋就是法庭的責任。周官花了不少篇幅解釋在頒布《基本法》時的香港,起草人當時所採用的「婚姻」字眼明顯只適用於男女間的伴侶。因此,即使「寬闊原則」沒有問題,也不代表可以把第37條的「婚姻」延伸理解至脫離原意的同性婚姻。

 「寬闊原則」本身合理嗎?

雖然周官認為「寬闊原則」沒有爭議,但這原則至少有兩個疑點。首先,「寬闊原則」假設了「基本人權」是唯一的道德標準,忽略了當基本人權的理解不停擴張時,有可能跟其他道德標準產生衝突。例如當一個人表達他的言論時,導致公眾有危險、受傷、恐慌等(例如錯誤地在人多的戲院內大叫火警),他的行為不會被理解為基本人權,因為這行為違反了其他道德標準,如對公眾的傷害。因此,對基本人權的理解不一定是「愈闊愈好」,任何新的人權理解都需要進行仔細論證是否正確。在概念上,「寬闊」也不代表「正確」。

另外,李女士的乞題謬誤除了不當預設了「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也很可能不當預設了「某種基本人權必需寬闊地理解」。基本人權也有不同種類,它們之間也有可能產生衝突,導致一些不易處理的爭議課題,例如墮胎爭議上的胎兒生命權及女性自主權等。但如果以「基本人權必須寬闊地理解」的原則單純應用在己方支持的權利上,不單要面對「為何另一方的權利不能同樣寬闊地理解,反而收窄?」的雙重標準質疑,也犯了乞題謬誤。在同性婚姻議題上,同樣存在同性結婚的權利及宗教及良心自由的權利的衝突。後者指的是,當同性婚姻成為社會法律,伊斯蘭教徒的私人公司僱主不能只向員工的異性已婚配偶提供福利、主持婚禮的教堂也需要主持同性婚姻等──這些都有違他們的良心標準和宗教信仰。因此,李女士那種論點往往預設了只有同性婚姻的權利才被寬闊地理解,卻沒有提供理據,因而犯了乞題謬誤。

注釋:

[1] 原文:The principle that fundamental rights must be interpreted generou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