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及新聞稿

繞過民意有違民主精神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各區議會成為同志遊行支持機構的聲明

繞過民意有違民主精神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各區議會成為同志遊行支持機構的聲明

 

早前,香港同志遊行籌委去信全港18區區議會爭取各區區議會擔任香港同志遊行2020的支持機構,同志遊行是同性戀社會運動(簡稱「同運」)每年的例行活動,其目的也是要推廣同運。目前有九個區議會支持有關建議,包括葵興、灣仔、大埔、屯門、西貢、觀塘、南區、北區及深水埗。本會支持民主核心價值,但不認為追求民主與支持同運必然要掛鉤。本會也質疑以上區議會的做法是否符合民主精神,也呼籲其他區議會慎重考慮是否成為同志遊行支持機構。

 

  • 在2019區議會選舉中,大部份議員的選票都是來自選民對去年社會運動中政府處理方式的不滿及幾個政治訴求的爭取,這也是參選議員當時的政綱,而非具爭議性的同運政治訴求。但議員在當選後以區議會名義公開支持同運,並未有選民授權,這決定的合法性大有疑問。
  • 我們特別不認同各區區議員,在沒有諮詢區內民意的情況下,投票通過區議會成為同志遊行支持機構,有關活動一直倡議如支持以言入罪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如其中的「中傷罪」),嚴重威脅國際人權公約所賦予的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形同國安法中的「憎恨」條款。在選民不知情下代表他們作出決定,做法有違程序公義。
  • 在價值多元的香港中,立場懸殊的團體都會各自舉辦倡議活動。我們促請各區議員回答,在決定是否支持某活動時,是根據甚麼標準?若有團體舉行集會支持一男一女香港婚姻法、支持言論自由或支持改變性傾向的選擇自由,區議員又會否投票贊成擔任以上活動的支持機構呢?若否,區議會似乎有雙重標準,也未能充份代表區內民意。再者,同運訴求反映相當大爭議性的價值觀(如同性婚姻),每區選民對這些價值觀應該持守相當分歧的看法,如今區議會單方面支持這種價值觀,無視區內一些選民的強烈不認同,也有違尊重多元社會的精神。
  • 或謂若支持民主價值就必須贊成同運訴求,我們不同意,也認為這種看法忽略了這些重大議題的複雜性,或建基於偏聽和政治正確的潮流。例如,我們的分析顯示,認為無論是同性婚姻,還是性傾向/性別認同歧視法,都與民主核心價值有甚大張力(參附檔)。
  • 呼籲其他區議會及議員慎重考慮是否成為同志遊行支持機構,並反對以言入罪的性傾向及性別認同歧視法。最少,應對這些複雜議題的正反論據和利弊作全面考察,才是負責任和理性的做法。

 

此致

十八區議會秘書處、民政專員、區議會主席

                         

                            香港性文化學會

                           2020年7月29日

 

附檔

為何民主運動不應與同性戀運動綑綁在一起?

關啟文(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教授,香港性文化學會主席)

 

全球同性戀運動(簡稱同運)的一個策略,就是把民主運動與同運綑綁在一起,所以他們愛把自己的運動稱為「平權運動」,並不斷強調若要支持民主、人權和平等的理念,也必然要支持同運的議程(如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1]這策略在外國非常成功,在香港也開始奏效,但我們不得不對它背後的理念作出反思。

當然,某些支持民主運動的人當然有權利去支持同運,本文的目的也不在於論證同運的訴求一定是不值得支持的(我在其他地方已多處提出反對論據),但我們認為支持民主運動與支持同運沒有必然關係,而且把民主運動與同運綑綁在一起,會產生不少弊病和不合理之處。

 

首先,我們要釐清民主運動的目標,是一種廣義的自由主義,以憲政民主、真普選、自由、基本人權的平等保護等為主要目標,然而去到民主社會的具體運作,卻可有不同的方案,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自由與平等之間就存在張力,怎麼平衡這些考慮也有不同方案。例如自由至上主義認為自由先於平等,但現代自由主義大多強調平等先於自由。雙方陣營有激烈爭辯,但都是支持民主社會。

 

縱使實現了一個廣義的民主社會,如何理解平等和人權,以及以何等措施保障,不同的民主支持者也有分歧。不單理念有分歧,不同社會的歷史和現實狀況也導致對不同措施的評價。例如平等人權是否需要有affirmative action,在學者、法官和社會當中就有極大的爭議。有些人認為這是必須,另一些人原則上反對,又有一些人認為在黑人還是面對極大不平等時,affirmative action是需要的,但到了今天,社會現實情況已有很大改變,所以affirmative action就不一定需要了,特別是因為它牽涉逆向歧視的問題。

 

這些都是很複雜的問題,存在一種合理的多元論(reasonable pluralism) ,可能一群同樣支持廣義民主理念的人當中,不同人會有不同立場,因此學理上不應把某種立場等同「民主」的立場。不可忘記,民主社會的一個特點就是肯定社會中存在多元觀點和意見,不能都歸於一,不然就是走專制主義的回頭路了。

 

假若同性戀平權指的是同性戀者在基本人權上(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與其他市民一樣,我也支持。一些非洲國家的苛刻法律可能會侵犯同志平權,但香港並非如此,同性戀者擁有所有市民都擁有的基本自由和人權,所以同性戀平權基本上已實現了。然而同運卻把「性傾向歧視法」和「同性婚姻」都放在「平權」的議程上,這卻有很大爭議性,我看不到為何廣義民主的支持者一定要支持這些改造社會的議程。

 

雖然性傾向歧視法不等同affirmative action,[2]但也不是單單讓同性戀者有平等人權,而是為同性戀者提供特殊保護,並且會懲罰被視為「歧視」同性戀者的人,因此會剝奪這些人的人權,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最少這裡存在不同權利平衡的問題,所以也存在合理的多元立場:有些人強調有這些法律,同性戀者的平等才能真正受到保障,另一些人認為同性戀者的權利不能凌駕其他人的基本人權,特別是因為這些被懲罰的「歧視」行為往往都沒有多大的傷害性。有些人又提議第三條路…

 

至於同性婚姻,則並非國際人權標準所承認的基本人權(最近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再次肯定這點),而婚姻制度是嘉許性的制度,因著同性性行為與異性性行為的客觀差異(如安全度、能否產生新生命),社會整體嘉許後者,其實是大多數人都接受的,但強逼社會整體嘉許前者,則有點勉強。說到底,不能說甚麼婚姻形式都嘉許的制度,才算「平權」,同運支持者很少清楚解釋他們的界線,「婚姻平權」是指所有婚姻形式都制度化嗎?包括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童婚、近親婚、人獸婚、人與死物結婚嗎?還是有些也要排斥呢?「婚姻平權」的概念本就非常模糊,有些人沒有想清楚就肯定是基本人權,不單欠缺清晰原則,更可能帶來嚴重後果。

 

而在實踐上,把民主社會內部可能存在的多元觀點之一與民主等同,對其他民主支持者並不公平,也會削弱民主運動的合一和力量。如有一年七一遊行,主辦單位要同運帶隊,結果導致公開爭議,也減弱了市民的支持,那年的七一遊行的人數就驟降。把同運等同民運,只會加深不少觀望市民的疑慮,而那些支持民運卻不支持同運的人,則往往被標籤為反民主和反人權的惡棍,並受到極大攻擊。

總結而論,無論在學理和實踐上,民運和同運都不應綑綁在一起。

註釋

[1] 本文所指的同運議程不包括同性性行為非刑事化,因為在本港的處境,這已經實現多年,也並不存在甚麼挑戰。
[2] 在這點上很多人經常誤解或曲解我們的立場。

【註:原文刊於「關懷•啟示•文化」關啟文個人網頁:http://kwankaiman.blogspot.hk/2014/11/blog-post_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