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文化通訊 第一期

二○一四年六月

  • I. 香港性文化學會就《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的意見書
  • II. 平機會與同性戀議題
  • III.台灣多元成家法案爭議
  • IV. 「婚姻的意義──維護一夫一妻制」系列
    研習組第一回、第二回花絮
  • V. 書籍推介:《性別有自信,孩子更快樂》
  • VI. 學會消息
  • VII. 邀請主領聚會名單
  • VIII. 財政報告:2013年11月-2014年3月份

  • I. 香港性文化學會就《2014 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的意見書

    反對在法律上將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人士,也承認已然變性
    香港性文化學會對社會上一些人士,因心理的性別認同與個人生理的性別不一致所產生的焦慮及痛苦,表示深切的同情。從眾多的個案顯示,有性別焦慮的人士如在年輕時及早發現,配合適切的輔導,是較容易減低及消去有關的焦慮及痛苦。故本會促請政府調撥更多資源,讓家長及小孩可及早發現問題,並接受適當的輔導,減輕有性別焦慮人士的心理苦楚。

    本會注意到政府在本年初,按終審法院去年就變性人 W 的司法覆核的裁決(FACV 4/2012),將《2014 年婚姻(修訂) 條例草案》交立法會審議。在政府有關修訂提出後,有個別立法會議員以及平機會主席主席周一嶽,提出應該給予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人士,也可以有權變更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與一名異性結婚,本會對此提議有以下的分析及意見:

    A) 終審法院同意變性人 W 可用變性後的女性身份,與一名男性結婚,因為法庭認為:
    1) W 已完成整項變性手術;
    2) 變性手術是一項不可逆轉的手術;
    3) W 願意以後均以女性身份生活;

    B) 至於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的人士,終審法院並沒有頒令要求政府必須予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的人士,准予承認變性,並可與一名異性結婚。

    C) 因此,現時平機會主席周一嶽及個別立法會議員,要求給予未完成整項變性手術人士,也可以有權變更身份證明文件上的性別,與一名異性結婚,已超越終審法院去年的命令。本會認為,為避免社會對性別的觀念進一步混淆,本會強烈反對在現時的婚姻條例修訂中,加入未完成整項手術的人士,在法律上承認已經變性,並可與一名異性結婚。

    2014年4月23日


    II. 平機會與同性戀議題

    引言:
    自二O一三年四月一日周一嶽上任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主席至今,周主席一直在各大報 章,電子傳媒及公開活動中發表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立場及看法。本文會將周主席的言論歸納為六 大重點,並逐一回應。

    1. 歧視法有「嚴重騷擾」?
    周主席在明報的文章〈性傾向歧視立法──對家庭價值、言論自由與逆向歧視的影響〉(以下簡稱〈立法〉文)中,提到「平機會執行反歧視條例十多年,其間曾引發一些民事訴訟,但至今並無涉及嚴重騷擾及中傷的刑事案件,即使未來就性傾向歧視立法,相信亦不會例外。」

    回應:
    香港的歧視條例內容並沒有「嚴重騷擾」,內容涉及言論自由的包括:騷擾、中傷、嚴重中傷、歧視性的廣告等。

    2. 同性戀是天生,不能改變?
    周主席出席大愛同盟音樂會時表示:「無論我的宗教背景如何,或者我個人看法如何,但整個 社會而言,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自然傾向。」 [1]周主席在〈立法〉一文中也重申:「……關於性傾向治療,無論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精神科醫學院,均曾發聲明指暫無合理的科學證據支持個人性傾向可被改變。」

    回應:
    聲稱同性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講法,沒有學術上的充分證據支持。美國精神病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指出:「無人能確定異性戀、同性戀或雙性戀的成因……未有可經重覆測試的科學研究結果,支持同性戀是有什麼生物學上的成因。」[2]
    美國心理學會(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也指出:「對於個人發展出異性戀、雙性戀或同性戀的原因,科學家之間並未達成共識……至今仍未得出性傾向由某個/些因素決定的結論。」[3] 看來同性性傾向的成因,仍然有待研究,當下斷言是與生俱來,做法毫不專業,而且誤導公眾。
    今年5月,著名心理學家、前美國心理學會主席Dr. Nicholas Cummings,向美國新澤西州最高法院宣誓作證,指出他領導的南加州凱薩醫院(Kaiser Permanente),治療超過一萬八千名同性戀者,有三分之二獲得正面結果。在這些求助者之中,包括那些尋求改變性傾向的,Dr. Nicholas Cummings和其同事有份見證著數百名人士能成功改變性傾向。[4]

    3. 同性戀者是二等公民?
    周主席在一個專訪中表示:「……同志……只能擁有二等公民的身份,他們一樣較少發言權,在法律上某些權利都被剝奪了……」[5]。 接受星島日報的專訪時,周主席更聲稱:「……現無法例保障同性戀者……」[6]

    回應:
    同性戀者在香港跟所有人一樣,享有所有《世界人權宣言》所列舉的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投票權、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等。在法律保障方面,同性戀者在香港跟普通市民一樣享有同樣的法律保障,並沒有被法律剝奪了甚麼權利或成為了二等公民。
    在發言權方面,我們在傳媒中經常看到親同的言論,但批評同運的聲音卻不常見到。不知那一方有更多發言權呢?

    4. 性傾向歧視法會否限制自由?
    周主席認為歧視條例不會影響宗教及言論自由,因為「只要相關行為沒有牴觸香港法律,亦受到《基本法》保障。」

    回應:
    在馬碧容 訴 高泉(上訴)一案中, [7]一名的士司機高泉在接載一名坐輪椅的殘疾人士期間表示:「你坐輪椅大晒咩,你唔行得大晒咩,我隻腳都曾經做過手術!」「坐輪椅大晒咩」這句說話相信並沒有牴觸其他香港法律,卻會受歧視法規管,而明顯該名的士司機的相關言論也沒有受到《基本法》的保障。[8] 不知周主席會如何解讀這個平機會的案例呢?

    5. 性傾向歧視立法比年齡歧視立法優先?
    周主席引用平機會今年1月公布的《平等機會意識公眾意見調查2012》,指出有超過六成受訪者,認為須要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頁38)[9]

    回應:
    平機會的《平等機會意識公眾意見調查2012》中,有72%受訪公眾人士認為立法禁止年齡歧視是平機會非常/頗重要的工作,比性傾向歧視多出十多個百分點,但卻沒有納入平機會三年策略性工作計劃優先範圍;相反,較少受訪公眾人士認為平機會非常/頗重要的工作是立法禁止性傾向歧視,卻因而列入三年策略性工作計劃之內。另外,平機會在2012年至2013年9月,收到有關年齡歧視的查詢有509宗,性傾向歧視只有51宗,年齡歧視比性傾向歧視高出10倍。令人懷疑,平機會制訂工作的優先次序,是不是根據客觀的數據?

    6.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
    周主席曾撰文指出:「平機會相信,每個人都有自由去選擇與什麼性別的人結為伴侶,這是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剝削」,而這種權利,更是「……全球政府均日益傾向立法保障……」,所以「香港政府已不能迴避此問題。」[10]

    回應:
    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嗎?根據Joslin v. New Zealand一案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解釋,[1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3條第2款的條文:「已達結婚年齡的男女締婚和成立家庭的權利應被承認。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同意,才能結婚。」其中有關婚姻權利的定義為「單純一男一女之間的結合」。此外,歐洲人權法院在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一案中也裁定:歐洲人權公約中,婚姻權利並不包括同性「婚姻」。[12] 明顯在國際社會之間,同性「婚姻」並沒有被確認為基本權利的項目。
    周主席有關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不知有沒有經過平機會管治委員會的決議及授權?如有,請周主席公開有關會議記錄,供公眾查閱。

    資料來源
    1《星島日報》,2013年4月2日,http://hk.news.yahoo.com/周-嶽突挺反性傾向歧視-220229793.html,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2“What causes Homosexuality/Heterosexuality/Bisexuality?”, http://www.psychiatry.org/mental-health/people/lgbt-sexual-orientation, (Last accessed Dec 10, 2013).
    3“What causes a person to have a particular sexual orientation?”, http://www.apa.org/helpcenter/sexual-orientation.aspx, (Last accessed Dec 10, 2013).
    4Certification of Nicholas A. Cummings, http://www.consciencedefense.org/contents/media/Nicholas_Cummings_Declaration.pdf, (Last accessed September 24, 2013).
    5 〈多重身份上的平權視角〉,載於梁兆輝、郭啟華等編,《大愛同誌》,香港:白卷出版社,2013年,頁118-123,頁119。
    6 張一華,〈性傾向歧視須納入保障 周一嶽:明年提交「四合一」修訂〉,《星島日報》,2013年8月26日,頁A07。
    7 馬碧容 訴 高泉(上訴) FACV 25/2000。請參平機會網頁。
    8此案例進一步討論可參: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76576&Pid=1&Version=0&Cid=150&Charset=big5_hkscs,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9http://www.eoc.org.hk/eoc/upload/ResearchReport/2013191435474998288.pdf.
    10〈平等由尊重開始〉,《明報》,2013年7月4日,頁A30。http://news.sina.com.hk/news/20130704/-6-3008701/1.html,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11Joslin v. New Zealand, CCPR/C/75/D/902/1999; http://www.unhchr.ch/tbs/doc.nsf/(Symbol)/e44ccf85efc1669ac1256c37002b96c9?Opendocument, (Last accessed Dec 10, 2013).
    12Schalk and Kopf vs. Austria, Application no. 30141/04, http://hudoc.echr.coe.int/webservices/content/pdf/001-99605?TID=ybkaxcidrc, (Last accessed Dec 10, 2013).


    III. 台灣多元成家法案簡介

    2012年9月8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下稱伴侶盟)發動了一個「多元成家,我支持!」連署行動,希望一年內集結百萬人連署的姿態,將多元成家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伴侶盟花了一整年時間宣傳,並找來多名知名人士連署聲援,最後人數共約11萬。[13] 當伴侶盟於2013年9月將其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同時,台灣不同宗教組成「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下稱護家盟),並發起連署反對多元成家草案,至今約九個月(13年9月-14年5月)已有68萬人連署。[14] 伴侶盟的多元成家草案共有三套制度,包括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並於2013年10月3日分開三套法案送進立法院。以下會逐一介紹。

    1. 修改婚姻定義,承認同性「婚姻」
    伴侶盟將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整章,由第972條開始,都以伴侶盟所說「性別中立」方式表達相關條文。例如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中「男女」二字,改以「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代替; [15]而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中「夫妻」二字修訂為「配偶」。此章其他條文的用語也有修訂,包括將「夫妻財產制」修訂為「婚姻財產制」,「夫或妻」修訂為「配偶一方」,「夫妻兩願離婚者」修訂為「兩願離婚者」等,目的是重新定義婚姻,引入同性「婚姻」。

    此外,有關收養條文的修訂,容許同性領養。在原有「第三章 父母子女」中,伴侶盟直接將這章的名稱由「父母子女」修訂為「親子關係」。其中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將「養父或養母」修訂為「養親」;其他論及收養者資格的條文亦由「夫妻」修訂為「配偶雙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伴侶盟把原本第1071-1 條「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在其後增訂了一句「法院不得以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等為理由,拒絕認可收養」。

    按照以上修訂,原來在民法只承認由男女兩性所締結的婚姻關係,便變成不分男女性別的婚姻關係,改變了原來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改為同時也承認兩個同性的「婚姻」,並容許同性戀者可以領養子女。

    2. 增訂伴侶制度
    第二部份是增訂伴侶制度,伴侶盟要求在婚姻制度以外增設伴侶制度,而「伴侶的法律地位原則上大致與配偶相當」, [16]但其特色是「具彈性及尊重當事人自主意願」。此外,此制度亦不以性關係為必要,雙方不需負法定強制的性忠貞義務,即伴侶間如有外遇,也不一定構成破壞伴侶關係的行為。

    草案上,伴侶盟在原本民法親屬編第二章婚姻中新增了「第二章之一 伴侶」,參考伴侶盟的草案,成為伴侶的資格列在第1058-1條(主體資格)中:「不限性別之任兩名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得締結伴侶契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二,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換言之,伴侶制度容許兩名同性別人士締結為伴侶,而且只是不能與直系血親締結,而兄弟姊妹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所以兄弟姊妹可締結為伴侶。 [17]

    登記方面,向戶政機關登記,可獲伴侶證。[18] 終結方面其中一方也可終止,也是向戶政登記,伴侶證便收回,但需有通知他方之書面證明,否則也要登報公告。 [19]在收養子女方面,伴侶一方可單獨收養子女,而且無須對方同意。[20]

    3. 修訂家屬制度
    伴侶盟修訂的家屬制度,在於將家庭關係中的親屬關係改為非必要,非親屬也可以登記成為一家人。伴侶盟把原本民法第六章家第1122 條 (家之定義)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中的「親屬」刪去。[21] 只要意欲永久共同生活而同居者就能成家,不必以親屬為基礎,兩人或以上就可成家。當中也沒有家長家屬之分,成員互為家屬,家長由家屬推舉。當中的用語也性別中立化,「父母」修訂為「雙親」,「祖父母」修訂為「雙親之二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結語:
    伴侶盟提出「多元成家」的三個草案,基本上改變了現時台灣法律上有關婚姻及家庭的定義,包括承認同性婚姻;近親可以締結為伴侶,而伴侶不以性關係為必要,故不須負性忠貞的義務;以及將沒有親屬關係的不同個人,可以向政府登記成為家庭。這除了法律制度的改變,也打破了長久以來華人傳統的婚姻和家庭文化,影響十分深遠,無怪乎台灣不同宗教,不同界別人士,皆非常關注這些提議,並強烈表示反對。

    資料來源
    1311萬是由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計,伴侶盟希望在這一年內有百萬連署,但最後只有11萬。參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310030083-1.aspx,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14參其網頁:https://taiwanfamily.com/?page_id=225,瀏覽日期:2014年5月16日。
    15本節同性「婚姻」,所引伴侶盟的修訂條文,見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0/e5a99ae5a7bbe5b9b3e6ac8a1003.pdf,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16本節伴侶制度,所引伴侶盟的修訂條文,見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1/e4bcb4e4beb6e588b6e5baa61003rev.pdf,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17民法第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參http://tnd.judicial.gov.tw/U/Law/民法親屬篇繼承篇.pdf,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18 見註16。伴侶盟增訂:第1058-3條(成立要件):「締結伴侶關係,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為伴侶之登記;伴侶契約內容有變更時,亦同。戶政機關完成伴侶登記後,應『核』(錯字原文照錄)發伴侶證。」
    19 見註16。伴侶盟增訂:第1058-12條 (單方終止之書面通知):「伴侶之一方單方終止伴侶關係,登記時應提出書面通知他方之證明; 其不能書面通知者,應登報公佈之。」
    20 見註16。伴侶盟增訂:第1058-8 條(收養子女):「伴侶關係存續中,伴侶一方得單獨或與他方共同收養子女。伴侶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時,無須他方之同意。伴侶一方得收養他方之子女。伴侶收養子女或伴侶被收養時,除本章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親屬編第三章收養之規定。」
    21本節家屬制度,所引伴侶盟的修訂條文,見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3/10/e5a99ae5a7bbe5b9b3e6ac8a1003.pdf,瀏覽日期: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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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 「婚姻的意義──維護一夫一妻制」系列研習組第一回、第二回花絮

    第一回花絮:
    性文化學會「婚姻的意義──維護一夫一妻制」系列研習組第一講,在2013年9月16日於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泉福堂舉行。研習組共分四講,內容圍繞《婚姻是什麼?》(What is Marriage?)一書。本書作者是在美國公共領域積極維護一夫一妻制度的學者:Robert George為普林斯頓大學 (Princeton University) 知名法理學教授,Ryan Anderson是美國傳統基金會之宗教與自由社會威廉西門學人(William E. Simon Fellow)。

    同性「婚姻」浪潮在全球風起雲湧,美國最高法院於2013年6月底就婚姻保護法 (DOMA) 及8號提案 (Prop 8) 作出的裁決,以及香港終審庭就W變性人婚姻案的判決,嚴重衝擊婚姻與家庭的概念,社會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認可備受前所未有的動搖。究竟婚姻在社會的定義是甚麼?傳統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是否有理性的根據?《婚姻是什麼?》(What is Marriage?) 一書將探討以上問題。

      是晚第一回,由香港性文化學會資深牧職幹事劉志雄牧師解說了簡介部分,並由香港理工大學專上學院講師洪子雲博士主講第一章〈批評修正主義婚姻觀〉(Chapter 1: Challenges to Revisionists)。現代流行有兩種婚姻觀點:
    1) 一夫一妻婚姻觀 (conjugal view):「身體、情感和精神上的結合,是婚姻的願景,全人是其特徵,如所有的愛一樣,感情洋溢:流露對家庭生活的廣泛共享與終身的忠誠」;
    2) 修正主義婚姻觀 (revisionist view):「本質上,愛的情感結合,是婚姻的願景,以其強度為特徵,在伴侶的結合中,忠誠最終受制於自身慾望。雙方尋求情感的滿足,以此維繫婚姻」。

    修正主義婚姻觀影響現代無數男女,背後理念是二人相愛就能成婚。它認為「婚姻」是(強烈的)愛的情感連繫,伴侶之間尋求情感上的滿足,也僅當這種滿足存在,才足以維繫他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對於委身、專一等賴以維繫穩定家庭的質素則不會強調。

    婚姻作為人類基本的善之一,有其獨特意義。修正主義的婚姻觀既然只著重情感,最終便不能逃避歸化為一種友伴關係。「婚姻」及「友誼」並不只是情感程度上的差異,更有著本質上的差異。為甚麼社會須要規範婚姻,而不規範一般交友呢?背後有甚麼理據嗎?又為甚麼社會只肯定涉及性的婚姻關係,而不承認好朋友之間互相扶持、深厚的情感關係為「婚姻」呢?最後,為甚麼社會要將婚姻規範在兩個人之間,而不是三個,甚至以上呢?這些問題,修正主義的婚姻觀都無法作出回答。

      修正主義無法解釋「婚姻」與「深厚友誼」之間的系統性區別、性和婚姻並家庭的關係、以及婚姻的排他性。支持同性「婚姻」的修正主義婚姻觀原則,同樣也可以用來支持多元「婚姻」(Polyamory),甚至無性「婚姻」。若摒棄一夫一妻的婚姻觀,也就難以解釋國家為何要為婚姻關係提供各種優惠。

    第二回花絮:
    性文化學會「婚姻的意義──維護一夫一妻制」系列研習組第二講,在2013年10月28日於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泉福堂舉行。婚姻作為人類基本的善之一,有其獨特意義,上回討論到「一夫一妻婚姻觀」(conjugal view)及「修正主義婚姻觀」(revisionist view)的分別,「婚姻」及「友誼」在本質上的差異,社會規範的只是婚姻制度。

      是晚首先由中國神學研究院神學科教授鄭順佳博士為大家講授第二章:〈婚姻是全人的結合〉 (Chapter 2: Comprehensive Union)。婚姻是將二人整全地結合:第一,身體與心靈的結合;第二,共同繁衍後代、家庭生活及家務;第三,進入恆久和排外的委身。

      鄭教授解釋了這三個層面如何使婚姻變得獨特。從兩個個體講起,男女在身體及心靈上彼此協調及互補,以婚姻房事向對方表達自由和愛意,以及彼此委身的承諾;而這種有機(身體)聯合使雙方繁殖功能被完整地實踐,生育為婚姻本質所指向之目的,個體並無法履行繁殖。

      於是,二人全面的聯合成為婚姻所朝向的善,在繁衍、家庭生活及家務上,婚姻要求夫婦多方面的合作,共同分擔並為生兒育女作準備,而隨著新生命的誕生及發展,夫婦在孕育的過程亦得到益處。婚姻在法律上的完成包括性行為及養育孩子(領養/生產/懷孕),婚姻誓言中表明恆久和排外的委身,是支持夫婦整全聯合及維護兒女成長,以達致新生命之善。修正婚姻觀以感情聯合為主要,第二及三個層面只屬選擇性,因此,所認為的婚姻不必然有生育的指向以及恆久和排外性的委身。

      接著,伯特利神學院教授李少秋博士續論第三章〈為何國家要維護婚姻制度?〉(Chapter 3: The State & Marriage)。自由論者認為情愛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不用國家規管;而激進論者則認為婚姻並沒有鮮明的公共價值。不過,公證婚姻 (Civil Marriage) 作為國家的支柱,要規範的並非男女間的關係,而是會產生下一代的男女性關係,讓小孩子能在雙親長期而穩定的照顧下健康成長,成為獨立、健康及正直的市民。文明是建基於有承載力的婚盟 (strong marriage)。

      公證婚姻亦有其公共價值及社會效益,國家要規管婚姻,就如道路交通需要規管一樣。穩固的婚姻關係可減少國家干預及承擔撫養孩童的成本、減低國家干預人民私人生活的空間、創造財富、對夫婦及孩童的身心都有正面影響等。社會科學的研究亦指出,兒童最適宜在穩定的血緣父母家庭中成長;相反,當婚姻觀念被輕視時,受影響最大的,往往是貧困的家庭。

      那麼,婚姻的定義又可否改變,重新塑造呢?就像下棋自有其規則,不能任意變更;婚姻亦有其鮮明特徵,譬如婚姻要求長久委身,婚姻的善必須透過委身的關係來達致等。此外,婚姻與家庭之間的緊密連繫亦不容抹煞。


    V. 書籍推介:《性別有自信,孩子更快樂》
    (Raising Gender-Confident Kids: A Practical Guide)

    作 者:黃偉康博士
    出版社:校園書房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
    頁 數:160

    本書是香港性文化學會與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合作出版的著作。

    作者黃偉康博士指出:個人的性別自信與安全感不足,可能會引致各種心理問題,不單會影響社交、婚姻、家庭生活,甚或會延續至下一代,形成世代相傳的惡性循環。這個情況與父母在幼兒期的養育方式,有非常密切關係。

    本書共有兩大部分,首先是基本理論簡介,第二部分是對建立性別自信的具體指引。作者列出性別身份發展的六個階段:由出生直至結婚。作者描述每個階段的情況,並建議父母或教育工作者,一些有效建立孩子性別自信的做法,從而協助孩子健康成長,發展自己的人生。

    本書理論實踐兼備,非常適合關心子女教養的父母閱讀。在今日社會,性別界線漸見模糊,此書提出的理論分析及具體建議,對父母及教育工作者,尤為適切。

    網上試讀:http://issuu.com/campusreading/docs/a1417genderconfidence


    VI. 學會消息

    1. 〈真愛同行牧養約章〉至今共有103個團體,9466個人聯署,香港性文化學會為〈真愛同行牧養約章〉大會的秘書處。

    2. 「婚姻的意義──維護一夫一妻制」系列研習組第一、二、三及四講,已於2013年9月16日、10 月28日、12月16日及2014年1月13日於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泉福堂舉行。出席人次共111人。

    3. 「今日台灣 明日香港!? ──台灣教會面對「多元成家」法案對香港的啟迪」公開講座,新界區講座已於3月8日在宣道會沙田堂舉行,出席人數82人;九龍區講座已於3月9日在播道會泉福堂舉行,出席人數60人。

    4. 《性傾向歧視法與同性戀社會運動——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小冊子已經出版,歡迎教會索取。

    5. 《平機會對同性戀議題的言論考察報告》已經出版,歡迎教會索取。網上閱讀:http://issuu.com/hkscsbooks/docs

    6. 《婚姻值得維護嗎?》小冊子已經出版,歡迎教會索取。網上試讀:http://issuu.com/researchhkscs/docs

    7. 《平機會與同性戀議題》單張已經出版,歡迎教會索取。


    VII. 邀請主領聚會名單2012年11月至2014年3月
    (排名以筆劃序)

    教會及機構
    九龍五旬節會總堂
    上水平安福音堂
    大學浸信會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尖福堂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泉福堂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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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安浸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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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葵涌浸信會
    路德會長沙灣頌恩堂
    廣源?禧年浸信會
    播道會神學院
    樂道會九龍城堂
    樂道會深水土步堂
    靈光中文堂
    鑽石山浸信會
    
    
    學 校
    九龍塘學校(中學部)
    中華傳道會李賢堯紀念中學
    中華傳道會劉永生中學
    五旬節聖潔會永光書院
    迦密中學
    香港浸會大學宗教及哲學系
    循理會白普理基金循理小學
    新生命教育協會呂郭碧鳳中學聖公會林裘謀中學
    


    VIII. 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財政報告


    支出HK$ 收入HK$
    同工薪津511,422.63 奉獻589,799.50
    活動支出70,276.39 講座及活動收入68,978.94
    租金及行政支出120,758.20   
    雜項10,678.90   
    總支出713,136.12 總收入399,659.72
         不敷(54,357.68)
    【上述數字未經核數師審核,謹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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