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性文化學會電子通訊 二零零五年八月卅一日

「肛交合法年齡判決」號外

8月24日夏正民法官涉及肛交的合法年齡的判決影響深遠,我們希望你抽幾分鐘看以下簡短的分析(較詳細討論參附檔),和支持我們的聯署行動。社會未來的發展方向,視乎香港市民的抉擇和回應,性革命來勢洶洶,我們不應再沉默了。

一、引言:

今年8月24日,高等法院大法官夏正民裁定《刑事罪行條例》118條有4條法例違憲,其中3條涉及嚴重猥褻,而118C則涉及肛交的合法年齡。裁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特別是對法官裁定118C所規定的肛交合法年齡(21歲)較陰道性交之合法年齡(16歲)為高,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公平原則,要求劃一處理。

目前合法的陰道性交的年齡為16歲,中四學生已可滿足此要求。屢有報章報導發現有心智未成熟的中學女生從事色情行業,諸如網吧、私鐘妹等,社會已甚為關注。若將肛交的合法年齡降至陰道性交的年齡,則中四男女生已能合法進行高危性行為,社會對青少年的保護將進一步倒退。

二、報章評論簡述

在高等法院作出裁決翌日,四份報章以今次事件為社論的主題,其中三份並不認同夏正文法官的裁決,並認為政府應該就案件上訴,以正視聽。

明報社評 1 指出,法例禁止21歲以下人士進行肛交,條例是同時適用於男性及女性。即使實際上男同性戀者會受到較大影響,指稱法例歧視他們實在欠缺理據。不同國家是有權按其道德風俗,定出性行為的合法年齡。社評指,由於民眾基本權利已有保障下,法院在沒有民意基礎下,實在不宜經常運用憲法詮釋權變相立法,代民眾和議會作道德抉擇。明報社評明確表示,“假如按這邏輯發展下去,很快便會走到由法院宣布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地步,對社會倫理會造成很大衝擊”,並指政府應作上訴。

星島 2 及文匯 3 的社評亦指,法例原為避免心智未成熟的青少年,參與這種高危性行為,即使在保障公民性取向的同時,亦要保障宗教自由,應避免出現“小眾獨裁”情況。

雖然有評論指,法庭今次裁決並不代表鼓勵青少年進行肛交。不過,經濟日報 4 當日的報導,引述今次成功上訴的申請人表示,沒有法例限制,今後將可放心尋覓同性伴侶及發展關係。有社工坦言,沒有法例的阻嚇,心思未成熟的青少年在這方面將面對更大的危險,令輔導工作更添困難。

成報 5 引述傳染病專科醫生勞永樂指,肛交比陰道交感染性病、愛滋病的風險較高,因為「肛門唔係性交器官,彈性同組織都同陰道唔一樣,出現創傷、黏膜爆裂的機會比較大。」
明報 6 報導,由香港人權監察委託美國專家撰寫的報告指出,本港現時部分法例及制度,與人權公約存在牴觸,專家提出三項建議。首先,要將合法性交年齡同等化,將男同志肛交合法年齡降為與異性戀者同一歲數;其次,是爭取反性傾向歧視的立法…….第三,是爭取社會建立「同性伴侶」制度,這類似同志婚姻制度,讓同志也可享有異性婚姻者的同等權利,包括申請配偶免稅、伴侶探視權、申請公屋等。而經濟日報 7 引述性權會主席邵國華指,政府應盡快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否則司法覆核將陸續有來。

三、判詞值得商榷之處

118C直接歧視?

夏正民大法官認為118C對男同性戀者構成直接歧視,然而政府指出,法例不單禁止21歲以下男性進行肛交,也禁止未滿21歲的一男一女肛交(118D),因此不存在歧視男同性戀者的問題。(判辭段落#124-25) 夏正民指出由於年滿21歲的男性與未滿21歲的女性進行肛交,只有該名男性違法(118D),一名年滿21歲的男性與一名未滿21歲的男性進行肛交,則雙方都違法,這種差別對待顯示118C構成直接歧視(#127-28)。

夏法官指出兩條法例(118C和118D)的不對等之處後,就馬上得出「118C出了問題」的結論,是有基本的推論錯誤,因為歧視的問題可以出在118D。一個解決方案是修改118D,把涉案雙方都判違法,那夏法官的反對理由就不能再應用。

118C間接歧視?

(#134) 118C條剝奪21歲以下的男同性戀者以唯一方式進行性行為的權利,但異性戀者卻可以自由性交(陰道性交)。(#135)所以,118C條歧視了男同性戀者的性傾向。雖然118C與118D表面上的確是一視同仁的法律,然而它的後果卻對某些少數群體(男同性戀者) 特別不利(adverse impact),所以仍然是「簡接歧視」。(#139-141)

夏法官「男同性戀者唯一的性交方式是肛交」這說法有很強誤導性的。按同志自己的意見,如李文照在《香港同志情慾物語》(1998)說:「事實上,在外國及本地的一些調查中,肛交並不是男同性戀最普遍的性行為模式,特別是東方社會的香港,肛交率更加偏低。」(頁160)同志健康促進會的單張〈是非攣直〉就說:「男同性戀者未必個個都喜歡肛交;擁抱、愛撫、接吻和口交都可以是同性性行為的模式。肛交亦非男同性戀者的專利;異性戀者同樣可以肛交。」夏法官其實大大誇張了118C條對男同性戀者的不利後果。除了肛交不是男同性戀者的唯一性表達方式之外,要注意現在爭議的是肛交的合法年齡的差異,而不是對肛交的長期禁制。法例若出於考慮肛交與陰道性交的風險不同,而對兩者的合法年齡作出不同裁決,並不能一口咬定是間接歧視,因為兩種性行為根本就不相同。

註:

  1. 明報日報, 社評, 2005年8月25日
  2. 星島日報, 社評, 2005年8月25日
  3. 文匯報, 社評, 2005年8月25日
  4. 經濟日報, A22版, 題為“勝訴人: 威脅少了 放心覓伴”
  5. 成報, A03版, 題為”醫生: 肛交風險高 慎選安全套”
  6. 明報, A03版, 題為”同志爭平權第一步 或抓訴訟潮”
  7. 經濟日報, A22版, 題為”訴訟恐續來 促修訂性歧視例”

四、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緊急呼籲

明光社及香港性文化學會緊急呼籲

要求就「肛交案」上訴:一團體一信及簽名聯署行動

致各界人士:

高等法院夏正民法官於8月24日裁定,禁止16至21歲男同性戀者性行為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我們認為有關裁決漠視肛交本身的高風險,以及漠視對一些16至21歲之間,心志未成熟青少年的保障。由於政府至今仍未提出上訴,我們恐怕此判決成為定案,後果將不堪設想,為此,我們現發起兩個行動:

行動1): 一團體一信行動

各團體自行將意見書以團體名義以電郵或傳真形式,要求政府就有關判決提出上訴,信件內容可參考聯署聲明及明光社致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公開信並作適當修訂。如想了解最新及更詳盡之資料,可瀏覽明光社 www.truth-light.org.hk
及香港性文化學會www.sexculture.org.hk 之網頁。

律政司司長辦公室
電郵:sjo@doj.gov.hk
傳真:28773978

行動2) 聯署簽名 (費用全免)

我們希望收集要求政府上訴的簽名,越多越好,假如政府於28日上訴期限前,仍未提出上訴,我們會將收集的簽名交到律政司司長辦公室,以反映市民的訴求。

如有問題,請致電27684204,聯絡范小姐。
2005年9月1日

下載本通訊及聯署表格